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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这名警员和他的妻子María Dolores P.C.有一个为Rubí的汽车企业加工零配件的工厂,至少从2001年10月到2002年6月(此时工厂关闭)他们雇佣一些非法移民工作,不支付给他们数项工资,加班费,也不给他们假日。
十七名工人从周一到周六还有每个月两个周日,每天在那里工作十二个小时,只能在吃午饭的时候停下来休息一会。此外,他们在这里工作时没有居住或工作许可,没有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局的保险。有时候,被告会拖延支付工资。
2002年4月份,这名地方警察扣除了工人们一千零五十欧元薪水当中的五百二十五欧元,据他说,需要这些钱来为工人办理居留,可是他从没履行过自己的这一诺言。
公共部曾起诉这对夫妇违反工人权利罪和诈骗罪,并分别要求处以五年和三个月的监禁。不过,考虑到这个案件拖延时间过长,检察官将对妻子的判罚降低为一千零八十欧元罚款和两年监禁,如果她缴纳了罚款,并归还了拖欠工人工资,可以不必坐牢。
对于警察本人也要求了同样的罚款,两年监禁,不过因为他没有前科,可能不必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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